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因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