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转让方、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交易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