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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效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转让方、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者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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