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