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