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