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的,应当依法报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对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