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重大事项,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