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第二十六条有效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出现重大投资损失、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发生上述重大事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及时向委派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