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管理者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连任。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外派交流产生。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