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十条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指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革和重组,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