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以辖区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公共安全为工作重点,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参与社区(村)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组织、协调开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宣传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城市管理、人口管理、住宅小区管理和文明创建等社会管理工作;
(四)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自治平台,组织、动员居民(村民)、各类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村)建设和治理;
(五)组织、协调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平安,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六)负责采集辖区内企业信息、服务企业和优化投资环境等经济服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