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事务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需委托或者交由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