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的名称及保护要求,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置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边界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隔离设施不得影响行洪。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