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备用饮用水水源,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