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八条有效市中心城区和跨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公共利益、自然环境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