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