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的确定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将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的水库、河流等确定为饮用水水源。饮用水水源由水利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县(市、区)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