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并建立社会举报投诉的快速回应机制,引导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