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财政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