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强化监管、权责统一、确保安全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部门依法履职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