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城乡集中式供水的水库、河流、水井等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水源。

集中式供水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供水规模的供水方式。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