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