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对污染饮用水水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因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负有饮用水水源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依法为当事人在确定污染源、污染范围及污染造成的损失等事故调查方面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