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体划定方案;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