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域发包、出租。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