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四)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含除草剂);

(五)围栏围网、投肥、投粪、投药养殖;

(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七)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捕杀鱼类;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不准进入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当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地方法规 · 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