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易腐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进行资源化处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