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易腐垃圾交由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者进行资源化处理。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5,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