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可以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垃圾分拣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垃圾分拣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