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有效实行物业服务的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当由业主交纳。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