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物业服务的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应当由业主交纳。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