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有效村规民约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约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生活垃圾清运费应当由业主交纳。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