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规民约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居住人口数量约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应当由业主交纳。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