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住房承租人未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监督执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