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房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从事违背公序良俗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地方法规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