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便利,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支持开发老年人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