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划建设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停车候客泊位的;(二)将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停车候客泊位挪作他用的;(三)违反规定利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通道或者停车候客泊位收取费用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