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许可证件:(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二)无正当理由停运、罢运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