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