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超出经营区域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经营类型从事服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绕道行驶的;

(六)未经乘客同意强行搭载其他人员的;

(七)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时未按照规定出示服务监督卡的;

(八)对投诉、举报人或者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九)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拒不归还的;

(十)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不服从管理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侮辱或者殴打乘客、管理人员受到拘留处罚的;

(二)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百元以上罚款累记达三次以上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