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一)未随车携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载设施设备的;(三)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时离开驾驶座位兜揽乘客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