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巡游出租车经营的车辆退出经营后,车辆所有人未清除与巡游出租车相关的车身颜色、标志、标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