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第九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