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财政审计第八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