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