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