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及时报告审计整改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