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第八章 审计程序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计第四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审计结束,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出具审计决定书;对依法应当由公安、监察、检察机关等部门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