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将绩效审计的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本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