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市)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