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放物品或者设置障碍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