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城市容貌的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