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放物品,或者占用店外公共场地、城市道路从事加工、修理、洗车等活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